通知公告

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日期:2022年4月5日    浏览量:738

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新闻技联”)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PRESS TECHNICIANS,英文缩写:CAPT。本团体为推动我国新闻传媒事业的技术发展与进步服务。“中国新闻技联”是发展我国新闻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新闻传媒单位及为媒体服务的有关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的新闻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会员为本,为会员服务,为促进新闻信息化服务。坚持科学发展观,致力推动我国传媒科技进步;坚持民主、团结、务实、协作的精神。本团体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新闻事业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当好国家新闻主管部门的助手和参谋。就我国新闻传媒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战略及规划组织研讨;组织协调新闻信息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制定和推广;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支持并推动对传媒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的科研项目;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定期组织传媒科技论文的征集活动;促进用户和研制单位的技术合作和协作,参与新技术的推广活动。

(三)举办相关技术讲座和专业培训班,普及传媒科技知识,传播传媒科技的新理念和新技术;举办不同形式的会议和活动,推广传媒科技应用成果,交流新闻传媒单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经验。

(四)依照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定,组织、开展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五)加强与内地有关学会、协会的联系,建立协作关系,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有关新闻技术组织的联系,进行学术与技术的对口交流,吸取海内外新闻媒体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积极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不断拓展为会员服务的领域;经常和会员保持联系,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新闻技术书刊,办好本团体的会刊《中国传媒科技》杂志和中国传媒科技网。

(八)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入会资格为:

(一)全国各级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网络媒体及其他相关单位等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申请单位会员的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的意愿,热心本团体的活动,支持本团体的工作。

3.单位会员的单位应是合法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三)凡享有公民权的个人,拥护本团体章程,参与本团体活动,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在全国各新闻传媒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中从事新闻传媒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

2.热心传媒科技现代化、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新闻传媒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中主管技术工作的领导。

(四)对本团体有特殊贡献的国内相关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提交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并需经本团体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有关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四)优先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

(五)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服务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各种组织活动,完成本团体所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触犯刑法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本团体权益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  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团体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或终止,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